Q1: 內地學校可以「留位費」或「贊助費」名義收取費用,家長放棄學位時必定蝕底?
開學季前後,不少居住香港的家長為子女報讀深圳、廣州等地的國際學校或民辦學校時,都會遇到校方要求繳付「學位留位費」、甚至「教育捐資贊助費」的情況。許多家長誤以為,一旦簽署《入學協議》並繳付上述款項,若最終決定不入讀或轉往其他學校,這筆錢就必然「凍過水」、無從追討。這個想法在法律上並非絕對正確。
根據內地《民法典》關於格式條款的規定,學校單方面擬定的入學協議中,若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該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具體而言,廣東省多個城市的物價及教育部門,對民辦學校的收費退費機制均有明確規範。例如,《廣東省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訂明,學生入學後因故退學者,學校應按實際學習時間計算退還部分費用;而開學前主動放棄學位的,留位費的處理則需視乎協議條款是否構成「違約金」性質。
實務上,內地法院審理此類教育爭議時,會着重審查校方有否實際產生損失。若學校短時間內已能將學位轉售予其他候補學生,卻仍沒收全額留位費,家長有機會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請求法院調低「過高違約金」。反之,若協議明確將留位費定性為「入學註冊後即時消耗的行政費用」,則家長追討的成功率會較低。
值得留意的是,2026年學年起,內地多個城市進一步收緊民辦學校收費監管,要求所有「捐資助學款」必須與學位入學資格徹底脫鈎。換言之,若家長能證明校方是以「贊助費」作為取錄條件,此舉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家長非但可要求退款,更可向當地教育局舉報。因此,簽約前務必保留所有收據及通訊記錄,這對日後處理內地法律文書(如解除協議通知書)至關重要。
常見反例:有家長在深圳某民辦學校繳付五萬元人民幣「學位誠意金」,協議寫明「不設退款」。後因家庭搬遷放棄學位,學校拒絕退款。家長入禀法院後,法庭以該條款屬格式條款且校方未證明實際損失為由,判令學校退還七成款項。可見「寫明不退」並不等於「合法不退」。
Q2: 子女在內地學校受傷,只要傷勢嚴重,學校就必須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這是另一個極常見的誤解。不少香港家長認定,子女在內地校園內跌倒、撞傷甚至同學間打鬧受傷,學校作為管理方,理應「賠到足」。然而,內地侵權責任法的邏輯,並不完全等同於香港普通法下的僱主責任或處所佔用人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及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責任分為兩個層次:
-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指八歲以下幼童)在校園受傷,學校須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即學校須自證已盡教育、管理職責,否則推定其有過錯。
- 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歲以上、十八歲以下)在校園受傷,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家長須舉證學校存在過錯,才能要求賠償。
許多跨境學童的家長往往忽略此區分,以為只要事故發生在校內、傷勢嚴重,學校就「賴唔甩」。實際上,若學校能證明已定期檢查設施、設有足夠的教師當值、且事發源於學生間的突發推撞而非校方管理疏漏,法院很大機會判定學校無須承擔責任,或僅承擔小部分責任。
此外,2026年內地教育部門對校方購買「校方責任險」有更嚴格的要求,但保險賠償並不取代法律責任的認定。家長若打算提出索償,第一步不是直接與校方爭吵,而是先要求校方提供事發時段的閉路電視片段、教師在場記錄及《學生事故報告表》,這些均是日後訴訟中的關鍵內地法律文書證據。同時,應於事發後三個月內向學校書面索償,避免因延誤而影響證據保存。
常見反例:一名十歲港籍學生在廣州某國際學校的足球比賽中與同學碰撞致手臂骨折。家長指控學校未有安排體育老師在場。校方卻出示當日教練名單、急救記錄及學生簽署的《自願參加高風險體育活動同意書》,法院最終裁定校方無須負賠償責任。這反映「嚴重受傷」與「學校有錯」之間並無必然因果關係。
Q3: 內地學校有權單方面開除違紀學生,家長無從干預?
香港家長普遍對內地學校的紀律處分機制感到陌生,甚至誤以為學校享有近乎絕對的「開除權」。事實上,內地《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已於2021年實施,2026年最新修訂進一步明確了處分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等最嚴厲處分,必須符合三大前提:
- 事實基礎:學生的行為確實構成嚴重違紀,且校規已事先明文禁止(例如校園欺凌、攜帶違禁品)。
- 程序正當:學校須成立由校方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教育行政部門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進行聽證。
- 法律依據:處分決定書必須引用具體法規條文,而非僅以「影響學校聲譽」等模糊理由。
若學校未有遵守上述程序,家長有權向所屬地區的教育局提出行政申訴,甚至申請行政覆議。實務上,曾有不少個案因學校未給予學生申辯機會而被教育局撤銷處分決定。此外,對民辦學校而言,其「開除權」源自《入學協議》的約定,但此類約定不能凌駕於法律賦予學生的基本受教育權之上。
家長收到校方的《處分事先告知書》時,應把握七日的申辯期,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述及證據。切忌態度強硬直接與班主任衝突,因為內地法院及教育局審查處分決定時,會考慮學生與家長的態度是否配合。尋求內地法律資詢時,應將校規、成績表、過往操行記錄及涉事學生的書面陳述一併整理,方便律師評估處分的合法性。
常見反例:深圳某中學以「考試作弊」為由直接開除一名港籍學生,家長大鬧校園後發現,校方從未依規成立申訴委員會,處分決定書亦無引用任何具體校規條文。經向深圳市教育局投訴後,處分被撤銷,學生獲准轉校並保留學籍檔案。
Q4: 既然子女在內地讀書,夫妻離婚時關於子女的教育安排,一律跟隨內地法律?
這個問題觸及跨境家事法律中一個極度複雜的領域,而且2026年實施的新修訂《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規則有進一步調整。簡單而言,並不必然跟隨內地法律,須視乎「經常居住地」及「國籍」等因素綜合判斷。
若夫妻雙方均為香港永久居民,只是子女因學業暫時居住於內地城市(例如寄宿學校),則「經常居住地」的認定便存在爭議。按內地司法解釋,連續居住滿一年且生活中心在內地,才構成「經常居所地」。若子女週末及假期均回港與父母同住,僅平日留校,法院很大機會認定其「生活中心」仍在香港,從而由香港家事法庭行使管轄權。
相反,若父母一方已在深圳工作並定居,子女在深圳就讀公立學校超過兩年,則內地法院有較大機會行使管轄權。此時,內地法院對子女管養權(內地稱「撫養權」)的判決,會直接決定子女的教育安排——包括可否轉回香港就讀、升中選校方向,以及另一位家長的探視方式。
值得留意的是,內地法院處理撫養權糾紛時,特別重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法官會要求雙方提交子女在學證明、成績單、心理輔導記錄等內地法律文書,評估現有教育環境的穩定性。因此,若一方意圖單方面將子女從深圳學校轉回香港,而未取得對方同意或法庭命令,此舉可能被視為惡意變更子女生活環境,在訴訟中處於不利位置。
常見反例:一對港籍夫婦分居後,父親擅自為子女辦理深圳學校退學手續並帶回香港,母親隨即入禀深圳法院。法官最終以父親「未經協商單方面改變子女就學環境,損害子女教育穩定性」為由,將撫養權判歸母親,並要求父親承擔跨境轉校的額外費用。
Q5: 雙方同意離婚並簽署了子女教育費協議,便萬無一失?
不少父母在離婚時,為求快刀斬亂麻,自行草擬一份「教育費分擔協議」,寫明「學費、課外活動費各佔一半」便以為一勞永逸。然而,這類協議若欠缺法律形式要件,在2026年後的內地司法實踐中,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
首先,内地法律對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有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父母的協議不能損害子女的法定權益。例如,協議寫明「教育費僅包括學校學費,不包括任何補習費」,若日後子女因學業需要必須參加補習,法院有權推翻該限制,要求父母按實際需要分擔費用。
其次,協議必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寫明撫養費的金額、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實務上,許多家長草擬的協議僅寫「男方負責一切教育費用」,卻無寫明「一切」的具體定義及上限,導致日後對「遊學團費用」「鋼琴比賽報名費」是否屬於教育費各執一詞。
更關鍵的是,若雙方是經内地法院調解離婚,教育費協議必須融入《民事調解書》方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單純的私立協議只能作為民事債權憑證,若一方拖欠,另一方須另行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雙方是在香港辦理離婚,則內地法院對該協議的承認與執行,須經特別程序處理,過程耗時甚長。
因此,建議父母簽署任何教育費協議前,先尋求內地法律資詢,並由專業人士草擬具法律效力的條款,避免因用字含糊而埋下教育爭議的種子。
常見反例:一對離婚父母在深圳簽署協議,寫明「教育費由雙方各承擔一半」,但未定義教育費範圍。三年後,母親為子女報讀每年八萬元的國際課程,要求父親分擔一半。父親拒絕,理由是協議簽署時子女就讀公立學校。法院最終裁定,國際課程費用屬合理教育支出,父親須按比例支付。這反映協議條款的「前瞻性」至關重要。
總結建議
開學季的家庭與教育爭議,往往夾雜着跨境因素、身份認同及兩地法律差異,遠比一般民事糾紛複雜。綜合上述五個常見誤區,可歸納出三項核心原則:
- 證據先行:所有收據、協議、校方文件及通訊記錄均須妥善保存,這是啟動任何法律程序的基礎。
- 程序意識:內地法律極重程序正義,不論是退費、索償還是處分申訴,都必須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 專業介入:跨境教育爭議涉及的內地法律文書(如調解書、處分決定書、撫養權判決)均須符合特定格式及實體要求,自行處理的風險極高。
若讀者正面對同類困擾,建議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向熟悉兩地法律的專業人士查詢。吳勇律師及其團隊在處理跨境家事及教育法律爭議方面有豐富實務經驗,能按個別案件的事實背景,提供度身訂造的策略分析。請謹記,法律程序有時限,宜及早行動以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權益及家庭的長遠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