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已經調整了契税,現在要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税、營業税。新政策的內容是,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税率徵收契税。
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税 營業税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税[2016]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税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税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就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税、營業税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契税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税率徵收契税。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税率徵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納税人申請享受税收優惠的,根據納税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税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並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資訊及時傳遞給税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準則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税人應向税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税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並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税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税務機關應對納税人提出的税收優惠申請限時辦結。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税務、房地產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關於營業税政策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税;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税。
辦理免税的具體程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税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税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税收管理的通知》(國税發〔2005〕89號)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税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實施範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税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税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39號)執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2月17日